若在离婚之后,前配偶拒绝让您接触其所抚养的子女,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请求对方合作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实现您的探视权。
探视孩子,这个权利属于那些没有亲自培育和照顾孩子的父母们。
探望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它是指在离婚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或母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络、会面、交流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