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这一问题,其涉及的违法行为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士,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超越了相关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消费,并且在发卡银行发出两次详尽且有针对性的催收通知之后,经过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能全额偿还欠款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如果透支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被视为“数额较大”;
若透支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则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而当透支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时,便会被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已经偿还透支款项的持卡人来说,他们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自己的行为给予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依据透支金额的大小而有所区别。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