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异情况下,子女的抚养费用支付应遵循以下准则:
若父母双方均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则抚养费用应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进行计算;
如需承担两名或以上子女的抚养责任,抚养费用的比例可适度上调,但最高不应超过其每月总收入的50%。
反之,若父母其中一方或双方均不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则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参照前述比例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