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农产品的减免主要面向农业生产者,而对于那些将农产品进行收购并进行销售的经营主体,他们所承担的税率为13%。
具体来说,对于获得的免税农产品,其购入环节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却能够用于抵扣13%的应征税额;
然而,如果这些农产品经过生产加工之后再次出售,那么他们就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仅有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类产品在流通环节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其他类型的农产品在购买后若再次进行销售,则不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