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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有哪些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5-09 10:20:14 已帮助27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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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方式有哪些
(1)对被判处在管制期间实施剥夺政治权利之情形,剥夺政治权利之期限自与管制期限同步启动,共同施行。
当管制期限届满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之后,政治权利亦应同时得以恢复行使。
(2)若对被定罪者施以有期徒刑拘役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之制裁,则剥夺政治权利之期限应自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3)对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之情况,其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对于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或无期徒刑之罪犯,剥夺政治权利之执行应自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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