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方有依照契约履行提供贷款之义务,若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与金额向借方提供借款,致使借方产生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贷方具有对借款使用状况予以检查监控并实施监督的法定权力。
若借方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方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停发借款、提前回收借款或终止原定合同等必要措施。
此外,贷方亦有遵从法律规定,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