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拆迁安置事宜存在不合理现象时,可依据下列步骤寻求妥善解决:
首先,我们可以将希望和诉求提交至市或县一级人民政府部门进行裁定。
这些市级或县级政府机构具有全面的管辖权,包括辖区范围内的征收以及补偿事务等。
因此,关于拆迁安置问题,同样属于其职责范畴之内。
故,在遭遇此类不公平待遇时,可以直接与所处地区的市或县一级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以寻求援助。
接下来,若对该政府部门的裁决仍心存疑虑或不满,我们可继续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如对裁决结果仍有异议,则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