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得向保证人进行转让,且在转让完成之后,仅需通知债务人为宜。
合同权利转让,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权利人的一方把他所受理的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者享受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原本的合同权利人被称之为让与人,而接受这部分权利的第三者则被称为受让人。
鉴于合同权利转让实质上是一种源于意思自治的交易行为,为了促进交易的繁荣,增加社会财富,我们应该允许合同权利得以转让。
然而,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交易秩序,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对于合同权利转让的适用范围应加以适当的限制。
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原债权人与受让部分合同权利的第三者可能会按比例分享合同债权,或者共同享有连带债权。
若转让合同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那么便可视为共同享有连带债权。
当原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者时,该第三者将会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的债权人,而原债权人则会退出合同关系。
债权转让,亦被称为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它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方式,将其所有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者的行为。
在全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将替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则会退出合同关系;
而在部分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者将参与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经由单一的一人转变为多人,合同之债也因此变为多数人之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