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代偿救援后,承担担保义务之人享有追索权。
根据法规明文规定,已实际履行保证责任之保证人,有权利向前述债务责任人进行求偿。
而对于连带共同保证之人,若其已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同样有权按照各连带保证人之间约定好的比例,向众人摊派债务份额。
即,已承担相应债务之保证人有权向彼等进行再次追索。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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