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授权盗用他人注册商标,私自滥用他人类似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从而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该商品为他人所有;
2、市场经营主体通过向相关人员进行非法行贿来获取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优势地位;
3、经营者借助各类广告形式或其它公开渠道,传播有关其产品的质量、成分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生产厂商、保质期、原产国等方面的虚假信息,误导广大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