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涉嫌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正处于预备阶段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后立刻被警方察觉并拘捕;
其次,若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能够明确指认被告人涉及相关罪行,同样可以成为逮捕依据;
第三,如果执法人员在被告人身边或住宅等合法场所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也可以作为强制措施的理由;
第四,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被抓获,也可视为逮捕的充分条件;
第五,若犯罪嫌疑人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也将被视为逮捕的合理理由;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确切身份信息,也会被视为逮捕的必要条件。
此外,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也应依法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