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合同的履行问题上,执业律师通常会指出,即便在合同已经生效之后,依然可以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然而这必须是在满足特定法定条件之下进行。
具体而言,依照现行于2021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若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而又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的顺序的话,那么应当视为同时履行的责任。
其中,对于任何一方来说,如果另一方尚未先行履行,自己则有权直接拒绝接受该方的履行请求;
同样地,当任何一方执行合同中的债务时出现了与约定不符的情况,另一方也有权拒绝接受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此外,根据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若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已明确规定了执行的顺序,那么应当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如未能履行,那么后履行的一方便有权拒绝接受其履行请求。
同样地,如果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与约定不符的情况,那么后履行的一方亦有权拒绝接受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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