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告诉才处理”是基于自诉案件而衍生出的法律范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告知才处理原则,其核心含义是指仅当遭受侵害的被害人主动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并坚决要求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之时,司法机关方能依法行使管辖权并予以受理,从而对犯罪分子实施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
反之,若享有告知权利的被害人未曾提出控诉,那么司法机关将无法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及受理程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