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严禁在基本农田区域内兴建养殖场,因此在基本农田区域内建立的养殖场所,理应予以拆除。
若在建设过程中,建造者未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然而在此之前,必须遵循以下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诉与申辩、颁发建筑物性质认定书以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等。
同时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也需满足法定的行政复议及司法诉讼期间。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