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关于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进行通知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然而,我们知道的是,当涉及到合同续约的情况时,如果劳动者决定不再续签,则需在告知用人单位这一事实以后,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但请注意,这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保持或提升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来达到双方合同的续签目的,而劳动者却对此表示反对;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原有的劳动合同条件与劳动者达成新的续签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