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义务人需承担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责任,那么他们的具体支付金额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精确计算。
对于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应根据诉讼地所在法院在过去一年中的平均生活费用标准来计算;
测算时间应从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至18周岁为止。
而对于被抚养人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士,则应以20年为基准进行计算;
如果被抚养人年龄超过60周岁,则每增加一年,就应减少一年的计算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