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在夫妻双方的婚姻持续过程中,某一方可能会背负一些个人债务。
这些债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种类:
首先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承担的债务;
其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
再次是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允许以及这些资金并没有应用于共同生活开销的情况下,为了自身目的而产生的个人债务;
最后则是因为一方不合理的个人消费行为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