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
以及3、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综合方式。
其中,货币补偿是基于专业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科学合理的估值,从而得出一个具有法律效力且可供参考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则又称为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可以分为两种置换模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计算差价即可实现异地房产的调换。
最后,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其他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价格虚高,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来解决的问题,因此,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综合方式便应运而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