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学生参加篮球比赛所遭受的伤害,学校并不需要负起相应的责任,然而这种情况仅限于学校并未采取任何不当措施的情形之下。
例如,如果学校未能为该类活动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设施,进而造成了对参与者的身体损伤,那么,这便构成了解除其责任的合理条件。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于在校内或由校方监管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和生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在此期间遭受到了人身伤害,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