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并非债务主体。
债务人为向债权人借贷之人士,而连带保证人仅作为债务主体提供保障,以负担保证责任。
尽管连带保证人应在债务主体逾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代为清偿,但究其原因,纯属因所负保证责任所致,而非因其向债务主体贷款而产生偿还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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