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尚未满周岁之际,通常来说男性无法提出离婚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女性在孕期、产后一年内或流产结束六个月经期间,男方皆不可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若无他种特定事由,夫妻双方在普通情况下均有权随时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然而,为确保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权益得到合理保障,我国相应法律法规亦对若干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在此时期内,男方禁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谓的“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并非指男方失去了其离婚自由权,实际上只是以保护妇女儿童正当权益为前提条件,对男方发起离婚诉讼的期限进行了适当延长。
然而在这一期间,男方并不完全丧失离婚请求权,法律亦设定了例外规定,即当人民法院认定存在“确属必要”的情形时,可依据具体情境酌情受理男方所提出的离婚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