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在是一种不明智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月最低工资的总计工作日应为21.75个自然日。
然而,部分企业采取以月份作为衡量标准,将底薪工资发放到位的天数调整为22个工作日。
在对非全勤工资金额进行核算的过程中,如果直接除以30个工作日,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整个成本计算中,应考虑到国家所设立的法定假日以及周末的休假时间,并且仅需核算实际出勤之日的工资总额即可。《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