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便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现象或与第三方同居行为;
(二)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施行家庭暴力或是虐待、遗弃配偶及家庭成员的情节;
(三)在婚姻延续期间有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者;
(四)基于感情裂痕,双方分居已长达两年时间;
以及(五)其它任何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破裂的具体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