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依据刑事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之情形而言,被扣押者的法定羁押期限通常为37个自然日,且最长不得超出30个自然日。
2.针对违反公共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案件,所施行的治安拘留之羁押期限通常在1日至5日之间,而司法拘留则限于15日以内。
3.行政拘留作为行政机构进行惩罚的一种方式,其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自然日,这属于严肃且重要的行政处罚手段,旨在规范社会秩序。
所谓拘留是指将对象予以控制并加以拘留限制,而公安机关为了在紧迫情况下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法律尊严,有权依法对需要进行调查取证之人实施临时性扣押。《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