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友好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到土地权益的纷争都可在当事各方之间通过平等、诚信的协商得到妥善化解。
然而,协商过程必须恪守如下几个基本前提条件:
(1)自愿原则,即双方均有意愿坐下来进行深入的交流,并最终达成共识性的协议;
任何一方,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都不能强行将自身的意愿施加于另一方,同时,任何组织或个人亦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进行干涉。
(2)合法原则,即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
此种解决途径主要适用于由于土地权属不清晰、范围模糊、地界标识缺失等原因引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之后,应签署相应的权属地界协议书,并提交至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2.行政调解。
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具体操作步骤包括:
(1)详细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准确区分责任归属,明确各自的过错程度;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细致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阐明其中的利弊得失;
(3)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
(4)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助与支持。
3.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处理”,是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4.诉讼。
诉讼权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当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他们都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武器予以保护。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土地纠纷的有效手段,主要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大类。
总的来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土地纠纷的解决通常由当事人自行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解,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干预,而当事人则可通过行使诉讼权,借助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采取违法手段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