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中所包含的众多信息是极为敏感的个人隐私,因此无法任由他人随意进行查询或查阅。
为确保此类公民隐私得到充分的保护,各主要国家均已制定出严格的监管机制并对信用报告的使用作出了明确限制。
总的来说,我们大致可将这些措施归类为以下三种类型:
1.需经本人书面授权方可查询。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机构或个人若欲查询您的信用报告,务必事先获得您亲自签署的书面授权书,否则,负责管理信用记录的相应机构将不得擅自披露您的信用报告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2.仅限于法定目的查询。
换言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程序,只有当您在进行某种特定的商业往来活动(例如申请贷款或信用卡)或者接受某项职业申请时,信用报告才允许被使用。
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因法定目的需要查阅您的信用报告,他们必须首先满足法律设定的前提条件,即其行为须符合法律明示的使用目的以及用途,然后才能从征信机构获取您的信用报告,而无需再经过您的书面授权。
3.结合本人书面授权和依法定目的双重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