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实施欺诈行为的财务工具包括但不仅限于伪造的信用卡或者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信用卡;
(二)在已停止运作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信用卡;
(三)未经许可冒充他人名义进行操作的信用卡;
以及(四)肆意透支甚至在发卡机构提出善意劝告后仍旧拒不还款的恶性行为。
以上均构成“恶意透支”概念,即持卡人意图非法侵占金融资源,使其透支金额超越了贷款合同所规定的合法上限或期限,且在收到发卡行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毫无悔意地拒绝偿还相关利息和本金等费用。
对于盗取并秘密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将依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进行惩处,具体应参照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您所描述的行为与上述第一点相互吻合,即通过欺瞒方式取得信用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