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假冒或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之信用卡进行消费;
(二)在失效的信用卡上继续进行消费活动;
(三)利用非本人名义或身份信息为由,擅自使用他人物品进行消费;
(四)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
上述条款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应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