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作为未成年人的被告,无法采用快速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而必须采用常规诉讼流程。
基层法院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具有管辖权,在案件事实明晰、证据确凿且充足的情况下,如果被告表示认罪服法并且同意适用快速审判的程序,此时才可以考虑使用快速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