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共同还款承诺书合法生效,即夫妻双方应对归还贷款的责任进行共同承担。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贷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限度,那么这样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只有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这份协议,或有一方当事人在事后予以承认或追认,并且该笔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视为是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作出的个人债务,才会列入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中来。
反过来说,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非个人名义所承担的贷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限度,那么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便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
然而,除非债权人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这笔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甚至是为了共同经济经营活动,或者是在夫妻双方均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发生的,否则该类债务依然无法列入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中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