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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出质人与债务人连带责任吗

权利质押出质人与债务人连带责任吗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30 09:15:08 已帮助18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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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出质人与债务人连带责任吗
1、根据权利质押制度,出质人需以其所出质的股份清偿债务
因此,当出质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便应当承担起还债的义务。
同时,当债务人被正式宣告为失踪人口后,债权人可向其财产的代理人寻求债权主张的权利。
2、鉴于当前社会环境下,个人在面临债权债务关系时,许多人都有意识地设定相应的保证措施,其中包括权利担保这一手段。
依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利质押中的出质人应与债务人为共同承担债务的责任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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