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司法裁决以敦促欠款方尽快偿还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有效期已经结束。
尽管如此,债权人丧失的仅仅是赢得诉讼的法律权益,而他们自身拥有的实质性权利仍然保留着,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对于债务的追索权依然存在;
至于债务方,虽然他们有权拒绝履行此项还款义务,但是债权人主张权力的行为只会受到阻碍,然而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债权并没有因此消失殆尽。
因此,当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过后再次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予以理会和接受。
(2)债权人同样具有继续要求债务方履行偿债责任的权利。
只要债务人愿意按时还款,债权人的权益便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庇护。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不得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由要求债权人归还欠款。
(3)另外,如果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有担保人,那么债权人亦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此时,保证人的行为期限将随着债权的诉讼时效而逐步延长。
具体而言,如果担保人主动偿还资金的话,不仅债权人的权益,连同债务人自愿还款所带来的法律效果也将一并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障。《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