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登记机构接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任何一方若拒绝离婚,皆可向该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倘若期限已过,仍有三十日的宽限期,此期间内,双方当事人须共同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申领离婚证书;
如在此之后,仍然没有提出申请者,则被视为自动放弃了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