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若抢劫罪疑犯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被警方传唤,最多可将其拘留至三十七个自然日。
然而,如在此期间内取得了足够证据来证实该疑似罪犯确实涉嫌犯罪,并需要对其实施逮捕和羁押以待高级政府检察官批准,便可实现正式逮捕。
反之,如果在第三十七天之后各方仍未能获取任何证据以支持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便需释放该名被疑者。《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