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途径与办法:
1.债权人应向清算机关申报其相关债权,需随附债权证明以及用以证实其合法有效身份的文件;
若由代理人申报,则应递交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载明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债权凭证。
对于涉及以财产作为担保手段的债权,申报人还须提交相应证据。
2.在人民法院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过程中,应详细标示债权人的姓名、住址、帐户所在的银行、申报债权的具体金额、债权的相关依据、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情况及其细节、申报日期、联络方式等关键信息,同时也需考虑到其他相关因素如申报时间的离散程度等。
已经设立清算组的单位,有关债权登记事宜将交由清算小组完成。
3.在同一债务人内有多名连带责任方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每一位或所有破产执行人和清偿人主张权利,以期实现自己的申报债权。
然而,对于未能按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而言,其它相关清偿人也有权对未来潜在的负债事项申报债权。
4.即使债权人没有在法律设定的申报期限内履行申报义务,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仍可在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之前向清算机构提出申报债权。
而清算部门将对这些申报的债权进行严格的审查,最终由人民法院对审查结果作出裁定。
二、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及其调整:
1.债权申报的截止日期从人民法院宣布破产申请立案公告之日开始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天,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在人民法院已确定的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内,债权人如果错过了申报,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
然而,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实行的分配,不能再给其补充分配。
对于恶意地尝试在既定债权申报期限内补充申报的,且可能导致审查确认成本增加,补充申报人需要承担相应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