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婚仪式上所支付的“彩礼”在特定情境下有权被诉求归还,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订婚后男女双方未能顺利进行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已进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全体成员并无真实的家庭生活体验;
再次,男方在恋爱期间所付出的“彩礼”,已经给自己带来生活上的极大压力。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男女双方决定分手,那么女方应负责任地归还上述“彩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出现上述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女方仍然有可能不选择全部或部分归还。
进一步来说,如果法院裁定应该归还“彩礼”,则具体的数额将由以下因素综合评定和平衡:
双方交往的时间长度,是否育有子女,财产使用状况,双方目前的经济状况以及“彩礼”的金额大小,男方的过失程度等等。
此外,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女方无需全额退还“彩礼”:
首先,尽管没有完成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却已果断决定同居两年以上。
其次,同样未登记,互相同居但不到两年便拥有了爱情结晶。
最后,女方在社区内收取的“彩礼”已主要用于日常的家庭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