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之后,他们的孩子是有权更改姓氏的。
子女的姓氏既可以跟随父亲,同时也能选择跟随着母亲。
然而,孩子姓名的改变必须由父母二人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才能做出决定。
在父母离婚之后,无论是哪一方都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如果离婚双方未能就子女姓名的变更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单方面提出更改子女姓名的请求,那么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受理这一申请。
此外,如果一方因为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从而获得子女姓名的变更,但另一方却希望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并且离婚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并支持另一方的请求,将子女的姓名恢复至原有状态。
因此,在离婚后,孩子想要更改姓氏,如果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无权独自作出决定的。
即使更改成功,对方仍然拥有提起诉讼以要求恢复原状的权利,届时,孩子的姓氏仍需重新更改为原来的名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