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取得信用卡并使用它;
(二)在发现强化信用卡已经失效后仍然继续利用其从事交易活动;
(三)未经许可公然假借他人之名使用信用卡。
以上所述皆属欺诈性交易行为。
(四)经过恶意勾结或者蓄意欺骗等手段过度使用信用额度,且此行为已被发卡银行多次发出催收通知后依然未予纠正和偿还欠款。
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侵占的企图,超越既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消费,此外,即使发卡银行已通过各种方式积极采取措施催收该项欠款,行为人仍然拒不偿还的情况。《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