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拟定婚前财产协议相关事宜,当事人需充分准备所需文件如下:
首先,个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等。
其次,与议定生效条款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陈述证明,给出诸如房产证以及虽尚未取得产权证但已备有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相应证明文件。
最后,双方的确立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须由当事人亲自准备并亲自提交至公正机构进行公正申请,同时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给工作人员。
为确保公正严谨,非由本人亲自办理之事项,即无论是由亲朋好友代劳或是单独指派某一方代表前往办理,均将视作无效不予受理。
(二)当上述所有必要材料备齐后,当事人双方须亲自到场并向公证员提交正式公证申请,并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三)自公证申请得以受理并由工作人员接待后,公证员将会对协议内容中的财产权利凭证进行逐项审查核实。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任何信息偏差或者误解而构成了签订协议过程中的真实意愿表达可能受到影响。
(四)待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正式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之后,两周后可凭借缴费收据前来领取最终公正结果—公正文书。《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