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证之婚前协议依然具备有效性。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条款规定,只需该协议内容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且系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下签署达成,同时各方当事人皆具备与其身份相适应之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协议经由各相关方亲笔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之后,其包含之条款便自然而然地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关于公证事宜,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增强协议之真实可靠性以及合规性,但无论是否办理过此项手续,均无法改变协议自身所固有的法定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