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平等的民商事行为若存在显失公允性,则将被认定为可撤销之行为。
在其被依法撤销之后,产生的结果是立即归于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利用另一方处于困境之中、无法进行理智判断或醒目决策这样的特殊情形,导致所签署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效之时即呈现出明显背离公平原则的情况,那么遭受伤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我们引以为豪的人民法院或公正无私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及申请撤销。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可撤销行为还包括:
由于严重误解而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在法律明文规定下其他可以援引撤销的行为等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