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依法设定了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只要该解除条件得以实现,根据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就应当予以解除;
其次,当发生符合法定解除事由的状况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最后一种情况便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有意愿共同解除合作关系,此时依据合同约定,也可顺利解除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