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自行撤回或者修改遗嘱的权利。
对于遗嘱的修订或废止,其操作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采用书面文件明示出对原有遗嘱的调整或取消;
其次,则可以通过确立全新的遗嘱从而达到对原有的遗嘱进行变更或废止的目的。
无论是在新遗嘱中是否明确撤销或改变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具体内容存在矛盾冲突,就应当认为前一份遗嘱已经被后一份遗嘱所取代或者撤销。
也就是说,只要两个遗嘱之间互相抵触,就应该默认将先行遗嘱完全废止;
如果只是部分内容存在抵触,那么相应地也只能将这些抵触部分废止而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