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若因无法胜任工作而被裁员,对应的赔偿方案包括:
1.依照劳动者在该企业的任职年限来确定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
即,如果劳动者在公司服务未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补偿金;
相反,倘若在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足一年,仍可视为满一年进行赔偿。
将半年比作一年处理。
2.至于那些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劳动者,我们将根据实际工作月份数给予相应的月度工资补偿。
换句话说,如少于半年,就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偿付方式。
3.不过,若劳动者每月所得薪酬已超出位于直辖市区或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区域内本年度平均居民月营业收入总额的三倍,在此前提下,需依照该职工月度工资三倍的相应限额支付补偿金,但总计封顶额度为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