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房产分割事宜,我们应当清晰地理解,其主要原则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男女平等原则是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共有财产平等地归属于两位配偶,夫妻两人均享有同等的所有权以及对此类财产的处理权。
其次,为了充分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遵守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根据当前我国社会现状,女性的经济地位尚有待提升,因此,为了防止因经济问题对她们行使离婚权利的干扰,避免导致其生活水平严重下滑,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我们要坚决维护并倾向于保护妇女权益。
此外,为确保下一代能够健康稳定地成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对直接照顾孩子的一方予以适度倾斜照拂。
再次,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诸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以及抛弃家庭成员等不当行为。
最后,分割共同财产还需考虑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具体而言就是,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时,应从长远角度出发,综合评估是否能有益于各方的生产经营与日常生活。
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原则也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因素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