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并非先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便必须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
而是基于重大过错方在婚姻解除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其需对无过错方所受之侵害给予相应补偿。
而被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形包括:(1)婚姻双方中的一人与其他人存在着持续且稳定的夫妻关系;
(2)婚姻双方中的一人将自己的感情转移至另一个人身上并与之共同居住;
(3)婚姻双方中的一人对另一人施加身体或情感上的暴力行为;
(4)婚姻双方中的一人对另一人进行长期性、重复性的虐待乃至遗弃行为;
(5)婚姻双方中的一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犯下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过错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