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起草一份离婚协议并不足以实现离婚的目的,相反,还需夫妻二人共同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度过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限之后,双方在亲自回到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以后,方能真正意义上地完成离婚登记环节。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等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离婚主要可划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大途径。
若夫妻两人都有意愿离婚,且对于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处置问题已达成一致共识,夫妻俩便可以签署具有书面效力的离婚协议,然后携手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但是,假如以上提到的所有条件与要求当中,任何一项未能得到满足或达成共识的话,我们将无法采取协商方式来实现协议离婚,而不得不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解决方案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