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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

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4-18 10:00:06 已帮助27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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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都有哪些规定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涉及农用农田(自留地)的征用问题,应从征收后该土地的主要功能进行相应的补偿。
而这部分补偿主要涵盖了土地补偿款项、安置补贴费用及附着于地表的植物及其幼苗的补偿费用。
其中针对农用作物(如耕地)的土地补偿款,应适用于被征缴田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度效益的6到10倍不等。
同时,根据被征用耕地的数量与征缴耕地之前所在单位平均每个员工所拥有的耕地数量为基础,计算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目。
对于这些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基本安置补贴费用,其标准是根据被征缴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到6倍来确定。
然而,急需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前述方法考虑,每公顷被征缴耕地的安置补贴费用如果达到或超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将不得再继续增加。
目前而言,关于征收其他不同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贴款的具体标准,已由各省级行政区、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参照农用耕地区域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贴款的相关规定加以修订和补充。
至于被征缴土地上的附着物和植物幼苗的具体补偿标准,也同样遵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
在征收城市周边的菜地被使用时,则应该按相关法律法规向用地单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在此需要强调指出,若依照上述条款中的规定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贴费用,仍不能保证已经经过安置的农民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准的话,上报到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是有资格进一步增加安置补贴费用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时,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贴款的总额都不得高于被征缴土地前作年均产量的30倍。
如征收耕地之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款的标准需进行调整,则需受到国务院根据国家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综合情况予以明确、批准方可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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