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中的一位对分居这一事实予以否认,则另一方可尝试借助以下证据方式,以证实已经与伴侣分居达两年之久:
首先是提供一种渠道,即一方在外地所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
其次,能够提供双方签署的书面形式的夫妻分居协议,这种协议既可是书面约定也可以是口头承诺,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对方能够认可;
接下来列举的是第三项,那便是由一方向另一方传达出的正式的分居通知;
最后也是在这个范畴内的证据收集,包括了双方所往来的书信以及电子邮件,这些都能够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他们之间的感情破裂和分居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