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揭露他人成立诽谤罪案件所需举证证明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名誉权;
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步捏造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并且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具体来说,包含三个要素:
(1)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有故意捏造事实的心态,即虚假信息的编造必须源于行为人内心真实的恶意。
若所散布并非毫无根据的信息,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哪怕这些事实对他人的人格与名誉有所损害,也不能构成这一犯罪。
(2)捏造的事实需要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进行公开传播,亦即散播出去。
(3)诽谤行为,顾名思义,该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个人展开的。
然而,不必点明其姓名身份。
仅需从诽谤的内容之中推断出受害人是谁,便足以构成本罪。
假若行为人为散布的事实并无具体锁定的对象,那么,便不可能损害某个特定个体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因此也无法对其落案提起诽谤罪诉讼。
除此以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才可视为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